(接上期)
典型案例3:额敏县某推拿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额敏县某推拿馆检查时,发现该推拿馆内张贴的店堂牌匾中的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经查,在当事人推拿馆内的上述牌匾中含有“每次经络疏通都能使受损的萎缩经络在瞬间打通……从而达到百脉通,除百病的功效!”“减肥终点站,减肥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大口吃肉,大碗喝水,局部减肥,吃得越饱,减得越好,一疗程可减10-30斤”“纤姿减肥终点站,中国特色五行经络代谢减肥,国家专利减肥项目高科技理疗仪……加盟1年,稳赚20万元”等字样。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向文印店提供进行制作,制作费用为每块广告牌匾60元,广告费用合计180元。当事人广告牌匾宣传中,其提供的服务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计540元。
典型案例4:乌苏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苏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辣白菜(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X-J-SP26229),该批辣白菜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白菜)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每盒6元,共生产300盒,货值金额为1800元(6元/盒×300盒=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二、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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