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黑龙江省制定了《进一步支持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举措》),支持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放大先行先试效应,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若干措施》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化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打破绥芬河、东宁区划限制,实施集中统一谋划发展,复制自贸区经验,借鉴哈尔滨新区经验,深化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为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试验区。为赋予试验区发展更多自主权,下放(委托)给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第三部分为支持试验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主要是借鉴国内其他试验区经验做法,支持试验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开展跨境金融合作与改革创新、加快发展跨境产业、实施“一区多园”建设模式,支持试验区深化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地方政府间合作,支持试验区参照省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部分为支持试验区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积极争取将试验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支持试验区积极对接俄“滨海1号”国际运输走廊,加强铁路、公路、航空、陆海联运以及跨区域统筹协调,构建集疏运体系。